因宫外孕引起腹腔内出血导致死亡是否可以认
2018-1-1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医院骨科未婚女护士。年12月16日中午科室上班,突感下腹部坠痛不适,本科室医生询问是否怀孕,王某否认。同事叫来普外科医生给予检查,未发现异常,医生建议王某到本院妇科做彩超和CT检查,经检查显示:子宫附件区囊实性包快、大量腹水,尿HCG阳性、异位妊娠,怀疑宫外孕,建议本院妇科治疗。但王某否认怀孕事实,拒绝在本院妇科进行检查治疗,坚持在本科室病床上休息。晚上21时左右,王某疼痛加重,医院妇科诊疗,在同事及朋友的护送下到达该院时,王某已经深度昏迷,由同事及朋友代为叙述病情,但未出示各种检查单,医生判断:不排除异位妊娠可能,但因无血压、尿HCG结果及病史,证据不足。经医生抢救45分钟后,王某已经无生命体征。与王某姐姐沟通后,放弃抢救并签字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呼吸系统衰竭、腹腔内出血。
年12月30日,医院应王某家属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出认定结果不要在单位公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受理并展开调查。经查,王某没有固定男朋友,因未婚没有对他人提起怀孕一事,直至腹痛难忍,也未告诉同事,碍于面子等医院妇科检查治疗。医院参与诊疗的医生都认为,王某死亡原因主要是宫外孕引发大出血,进而呼吸系统衰竭。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做出王某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因公死亡的决定。王某所在单位和家人接到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后,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案例评析
王某因呼吸衰竭、腹腔内出血死亡,直接原因是宫外孕,而宫外孕显然不属于自身疾病的范畴。工伤保险是专门针对因职业原因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创伤或患职业病)而设立的保险,保障的范围一定要体现职业性。对于一些非职业性的疾病应通过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障方式处理,以体现社会公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同时,认定或视同工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本案而言,王某宫外孕引起的死亡,不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当然也不能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注:摘转自《中国医疗保险》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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