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感染的法律责任探析刘志勤

2018-5-1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院内感染的法律责任探析

医院刘志勤

案例回放

82岁老太王氏,为治疗胆囊炎住医院,医院感染了肺炎,并因此死亡。王氏子女遂诉至法院,经审理,平谷区法院认定,医院违规将传染病患者安排在王氏的邻床,令其感染传染病而死亡,医院赔偿王氏5个子女20万余元。

患者住院染上肺炎

在法庭上,王氏的5个子女说,去年8月29日,母亲王氏因患胆囊炎,医院就诊,医院安排王氏住院治疗。入院时,王氏住的是神经内科病房,次日又转入普外科病房。9月5日前后,医院安排81岁的李某住在王氏左侧的病床上。

王氏的儿女们说,李某的病情较病房其他人严重,且切除了气管,他们曾就李某住在普外科病房向医护人员提出质疑。9月11日,母亲出现了咳嗽的症状,病情随之加重,“医院的一位副院长看了之后,发现母亲王氏肺部感染、呼吸困难,病情很严重,就将母亲王氏转入了ICU病房”。此后,王氏一直受病痛折磨,最终于今年1月23医院病逝。医院院长签字证实,王氏的死亡是由于肺部感染,这一死因后在《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被称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王氏的小女儿说,医院的一位主任告诉她,与母亲住过同一病房的李某患的正是肺炎,母亲感染的病菌和李某的病菌是一样的。事后,医院曾对病房进行消毒。

医院有过错

王氏的儿女们认为,医院安排李某和母亲王氏住同一病房的行为完全是违规的,因为李某是一名传染病患者。“医院这种做法完全不顾及病人的安危,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事发后,王氏医院协商解决此事,医院始终不同意赔偿,至今为止只是给了一部分丧葬费,“医院跟我们说,你们不闹,我们也不会亏待你们,并在母亲死亡后的第二天给我们拿8万元的丧葬费”,此后,医院称此事无法解决,需经法律程序。

王氏的儿女们认为,医院对母亲的死亡,有无法推卸的责任。他们指出,医院的过错有两点,第一,是不同的科室混住,且没有进行消毒;第二,患者家属在提出异议后,医院也未给予进行病房调整,这些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和消毒规范。王家5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0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医院为失德行为向他们公开道歉。

对于巨额的精神损失索赔,王氏的子女们解释说,“我们的父亲早年就去世了,因而我们对母亲的感情很深,她老人家一辈子太不容易了”,母亲只是患了较为常见的胆囊炎,医院不负责任的错误诊疗行为,才令老人不幸去世,令他们承受丧母之痛。

医院承认院内感染

在法庭上,院方首先对王氏的5个子女表示同情,医院的大夫和护士初衷都是想把病人的病治好,出医院所不希望看到的。

院方指出,王氏的子女们所说的与事实不符,医院根本就没有违规将传染病患者安插到普通病房。对于王氏的子女们所称的“因肺部感染造成的呼吸性综合征”,医院解释称,王氏死亡原因确实是肺部感染,但是肺炎不都是传染性的。院方说,对于传染性的疾病,医院有相应的措施,一般的肺炎不属于传染疾病,“而且在正常情况下,医院内感染、交叉感染发生率在10%以内。如果王家5兄妹认为我们违规,就应该提供证据”。

此外,院方提出,王氏的5个子女除交元押金外,医院38万多的医疗费,院方要求王氏的子女们支付拖欠的医疗费。

在质证阶段,医院出具的《大致诊疗经过》成为王家5兄妹的证据,医院表示,他们对《大致诊疗经过》里所说的“王氏死于院内感染、院内交叉感染”没有意见。

法院宣判支持索赔

法院认为,医院出具的《大致诊疗经过》和《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能证明,王氏的死亡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所提出的“准许院内感染、交叉感染有一定发生率”的说法,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指出,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医院违反规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指出,王氏年龄较大,身体器官有一定程度的衰弱,肺部感染虽是她的主要死亡原因,但也有其他疾病的作用,因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比例,判医院赔偿王家5兄妹各项损失20万余元,医院已经支付的8万元,还需要支付12万余元。

对北京平谷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医疗卫生界、司法界众说纷纭,医院感染的法律责任呢?

有网友认为探析院内感染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定义什么是院内感染,以及院内感染的原因及促发因素,然后才可以具体分析每个院内感染案例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院内感染?

院内感染规范的学名为“医院感染”,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医院感染。

二、院内感染的促发因素

(一)患者自身促发因素:

1、罹患恶性肿瘤、血液病、老年多脏器功能障碍等疾病的患者,以及免疫功能不健全的婴幼儿,对各种细菌、病毒的抵抗力低下,容易发生院内感染。

2、由于疾病的必须,激素或免疫抑制剂的大量使用,以及X线等物理放射治疗,使患者自身免疫机能下降,容易发生院内感染。

3、由于疾病的必须,使用大量抗生素,使病人体内正常菌群失调,耐药菌株增加,致使病程延长,发生院内感染的机会增多。

4、由于疾病的必须,进行动静脉插管、气管插管、气管切开、胸腔/腹腔/蛛网膜下腔引流,以及泌尿系导管、监控仪器探头等侵入性诊疗操作,在诊治疾病的同时,把外界的微生物导入体内;同时,各种侵入性操作损伤了机体的防御屏障,使病原体容易侵入机体,容易发生院内感染。

(二)医源性促发因素

1、手术设备、手术器械、植入物、介入耗材、呼吸机及其管道、一次性侵入操作耗材等灭菌质量不合格。

2、医疗机医院感染及其危害性认识不足,手术室、重症监护病区、感染性疾病病房等特殊区域的空气及物品表面消毒不合格。

3、医务人员不能严格地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和消毒隔离制度,手术野皮肤消毒不合格,以及换药时无菌操作不规范。

4、医院规章制度不全,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差,手卫生不合格。

5、手术时间过长及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不规范。

6、手术中无菌观念不强,以及各种冲洗、吸引不彻底。

7、医院缺乏对消毒灭菌效果的有效监测,医院感染的发生。

三、被卫生部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典型院内感染案例回顾

1、年9月西安交通大医院8名新生儿死于院内感染。

2、年3月,天津蓟县妇幼保健院5名新生儿死于院内感染。

四、对医院感染法律责任的探析

根据文献检索资料,从上世纪末开始,我院许多医疗卫生医院感染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从先后有70余篇文章刊载。如:王凯戎在《中国医刊》年05期发表的《医院内感染事故的认定与法律责任》;张大有在《中国卫生法制》,年05期发表的《谈医院感染与医疗事故的法律关系》;殷娅邓利强刘凯在《医院管理杂志》年第4期发表的《对医院感染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杨娅玲李茁立在《山西医药杂志:上半月》年02期发表的《医院感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刘海仙张宝珠在《医院感染学杂志》年第9期发表的《医院感染纠纷的法律责任及防范》;庹琳袁晓宁周洪柱杨雪松在《中国卫生法制》年03期发表的《医院感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探讨》等等。

尽管医院感染法律责任的思考有所不同,但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医院感染医保付酬制度的改革,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法律学者中医疗背景的人员增加,医院管理、医院感染促发因素及其防范策略的了解加深,医院感染法律责任的认知趋向统一。大家逐步认识到了医疗机医院感染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笔者认为,在医院感染案例中,针对每起案例都要认真探析患者本身促发因素与医源性促发因素,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科学的责任认定。如此专业的问题,还医院管理专家鉴定为妥。总之一句话“各案有各案的特点,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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