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二院重症监护室院内感染爆发nb
2016-12-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新闻媒体及相关部门:
我是一名骨伤患者家属,年3月15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起初患者病情确实有点重,经过约1周的治疗后,患者的病情明显好转,生命体征平稳,我们家属非常高兴,可是,没过几天,医生告诉我们说患者肺部感染厉害,持续高烧,化验结果也证实是肺部感染。痰培养是鲍曼不动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混合感染;当时我们非常紧张,问有危险没有?主管大夫及陈永胜主任说,危险不大,他们病区经常有这种细菌感染,和我们感染一样细菌的病人病区现在就有8-9个,他们有经验治疗。听了这些话,我们打听了重症监护室门口的其他患者家属,他们也说他们的病人也是肺部感染,感染的细菌也是鲍曼不动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听了这些话后我们的心情平静了许多。可是,命运不会因为几句谎言就能改变,在随后的治疗中,我们的亲人持续高热,肺部感染一天天加重,最后,因为感染导致多器官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更加可恶的是,我们的亲人经抢救一个多小时心跳、呼吸没有恢复,可是,他们最后还让我们签订了放弃抢救同意书。事后我们去找主管业务的冯丙东院长,冯丙东态度非常蛮横,说院内感染是很正常的事情,医院没有任何责任,如果我们要讨说法就去鉴定。我们农村人哪里懂得这些,就这样糊里糊涂的把死人拉回了家。
回想起整个治疗的全过程,回想起我们一个个被欺骗的事实,我们心如刀绞,我们的亲人就这样被冤枉死了,我们的近30万钱也就这样没了,在我们住院治疗的20多天时间里,像我们这样因为肺部感染而死亡的就有8人,其最终结果也是签订一个放弃抢救同意书后家属把病人抬走。事医院的专家,他们一致认为,这个叫院内感染,而且叫爆发流行,是医院管理不善造成的,医院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经我们秘密调查取证,医院从3月中旬至4月中旬就有14个病人同时感染鲍曼不动杆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我们通过网络查询得知这个叫院内感染爆发流行,法律规定短时间内感染5例以上的同种同源细菌的、造成死亡和重度残疾的,要在24小时逐渐上报至卫生部,并停业整顿,可是,医院鲍曼不动杆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在重症监护室流行有半年之久,可是,医院未做任何处理,仅仅40天的时间里就导致这么多人死亡。至于半年多来死亡的人数就可想而知了!为了挽救人民群众的生命,为了不让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也为了给我们的亲人讨回公道,我们今天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你们,并将我们搜集到的3月-4月40天的医院检验科的细菌感染登记记录及我们住院期间,同时感染上述细菌的患者姓名等相关信息寄给你们,希望你们能为老百姓伸张正义!如果有必要我们将把年1月至年8月医院重症监护室院内感染的详细细菌培养记录公布给你们,每个月都有至少8例以上的患者感染上述细菌。比如,年7月就至少有9例患者同时感染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鲍曼不动杆菌。我们将密切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医院感染暴发;
(二)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2.22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医院感染。
2.23第二十条 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2.24第二十一条 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2.25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2.32第五章监督管理2.33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34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2.35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2.36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37第六章罚则2.38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39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2.40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1第三十五条 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2.46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年11月30日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本文来源:陕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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